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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184 主動調查 未載明

政府土地的撥出及監管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132 頁

背景

502. 政府的土地政策訂明,地政總署撥出政府土地給另一政府部門後,獲撥土地的部門須管理該幅土地。然而,申訴專員發現,在一宗涉及某幅政府土地(「事涉土地」)的個案,有關部門並沒有遵從這項政策。事涉土地於一九七四年由新界民政署(即地政總署的前身)撥予教育司署(即教育局的前身),以供某體育協會(「協會」)使用。

當局的回應

503.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措施: (a) 教育局透過正式會議、實地探訪、電郵往來和電話會談與協會保持緊密聯繫。教育局亦要求協會定期提供活動進展、會議紀錄等文件,以供監察之用; (b) 教育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與協會簽訂租用合約。除其他特定要求外,合約列明協會使用事涉土地的績效目標及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四年的發展計劃。發展計劃備有評核條件與條款,以助客觀評估;以及(c) 租用合約內已訂明,若事涉土地的使用率持續偏低又或有濫用情況,教育局保留終止讓協會使用事涉土地的權利。

504.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向各局部門發出便箋,要求他們: (a) 提供該局部門的政府撥地清單予地政總署覆核,以了解其清單與地政總署的記錄是否有任何差異; (b) 如果獲撥地的局部門並非最終使用者,則查核該局部門是否已經與各最終使用者簽訂任何租約或承諾書。如果沒有,則考慮應否簽立此等租約或承諾書; (c) 查核有否違反政府撥地及租約或承諾書條款的情況,如有違反,則獲撥地的局部門應與最終使用者聯絡進並執行該等條款; (d) 訂立制度,由獲撥地的局部門定期監督和查核各以政府撥地方式撥出的土地建築物的使用和佔用情況;以及(e) 把不再需要的政府撥地(例如未充分利用或存在重大違約問題等情況的土地建築物)交還地政總署。

505. 地政總署現正覆核各局部門交回的記錄。由於有些局部門報交的資料不完整,地政總署現正催促他們盡快回覆,以作進一步覆核。地政總署轄各分區地政處須聯絡有關的局部門,以收回他們所呈報的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建築物。過剩的政府物業將會轉交政府產業署進。

506. 對於新撥出的土地,各分區地政處會提醒獲撥地的局 部門須如上文第 504段 b)至 e)段所述,負責監督和查核以政府撥地方式持有的土地的使用和佔用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