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背景
507. 任何駕駛者假如在兩年內被記違例駕駛分數滿 15 分,可被法庭取消其駕駛資格。然而,有部分被記 15 分或以上的駕駛者,卻能藉逃避收取法庭傳票而不出席取消駕駛資格的聆訊。故此,政府當局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建議修訂《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508. 鑑於當局所建議的法例修訂似仍未能迅速取消故意逃避出庭應訊者的駕駛資格,申訴專員遂決定展開主動調查,以審研當局所建議的法例修訂的成效。
509. 有關法例修訂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開始生效。條例經修訂後,一如以往,傳票會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但是,假如駕駛者沒有出庭應訊,法庭會先以掛號郵遞方式按駕駛者的最後登記地址再寄出傳票。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而被退回,亦會當作已送達論。假如駕駛者仍沒有出庭應訊,法庭便會發出逮捕令,而警方將會根據逮捕令聯絡有關駕駛者,要求他向警署或法庭報到。假如傳票已經送達,而駕駛者又沒有出庭應訊,則運輸署署長(「署長」)有權拒絕為其簽發、重新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
當局的回應
510. 改善機制於二零零九年年推出。自有關改善機制推出至二零一一年九月底,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向被記滿 15 分或以上的駕駛人士發出傳票的新個案共有 7,461 宗。在這些個案,有 112 宗個案的逮捕令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底仍然生效。這些逮捕令仍然生效的個案的比率,由二零一零年十月的 2.4%(當時有 134宗個案的逮捕令仍然生效,而由有關改善機制推出至當時發出傳票的個案總數為5,599),跌至二零一一年九月的 1.5%。這跌幅顯示改善機制有效加快將於兩年內被記違例駕駛分數 15分或以上的駕駛者停牌,並有效解決藉避收傳票而繞過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問題。
511. 因此,雖然運輸署理解申訴專員建議背後的理據,但由於建議 1)至 3)牽涉法例修改,該署認為在決定如何推行有關建議前需先進一步審慎檢視改善機制的成效。運輸署已因應建議 4)及 5)作出行動,並會繼續監察制度的成效及研究進一步的改善措施。 (1) 考慮以立法方式,授權法庭在有證據顯示駕駛者故意阻撓執法行動時,可發出較長期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此建議的目的是提高對故意逃避出庭應訊及漠視逮捕令的駕駛者的阻嚇力。正如前言的最新數字所反映,有關改善措施已透過改善送遞傳票機制,明顯減低於兩年內被記滿違例駕駛記分 15 分或以上的駕駛者的數目,達到預期的成效。如有跡象顯示拒絕出庭人數有回升趨勢,運輸署會考慮其他改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措施,包括考慮延長停牌時間能否給予意圖妨礙執法的駕駛者合適的阻嚇力。 (2) 參照定額款制度的精神,考慮接納駕駛者以書面方式向法庭認罪運輸署理解接納駕駛者以書面方式向法庭認罪,可以提高取消駕駛資格過程的效率,惟部分駕駛者可能並未能充分理解他們的法律權利及可能的後果。在考慮此建議(若有需要)時,運輸署必須保障駕駛者有關的權利。 (3) 考慮授權署長於駕駛者逃避出庭應訊或拒捕時,可拒絕向他發出其他執照(包括車輛牌照),或拒絕為該些執照續期法律意見指出,拒絕發出或續發其他執照牌照或會影響涉事駕駛者的私產權。 (4) 精簡工作方法及程序,以進一步短處理取消駕駛資格個案所需的時間運輸署已與有關單位致力將處理取消駕駛資格個案所需的時間(即由駕駛者記滿 15違例駕駛分數或以上起至首次聆訊的時間)由平均約十四星期短至約七星期。在這七星期內,三星期用以確保於上庭前各相關單位已審慎地全面檢視有關個案,而另外四星期則讓法庭安排聆訊日期。在將整個程序由十四星期至七星期後,要在確保各相關單位有足夠時間的情況再短有關程序的空間已非常有限。然而,運輸署會繼續留意進一步精簡工作程序的可能性,我們亦已將申訴專員就短安排聆訊日期的建議傳達司法機構。 (5) 有系統地保存有關已被記分的駕駛者(包括他們所涉及的交通意外)的統計資料,並定期進行分析,以查找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漏洞,以便檢討和及早採取補救措施自二零一一年起,運輸署已就被記違例駕駛分數滿 15分或以上而未被停牌駕駛者所涉及交通意外的數據作出季度報告,以供內部參考及研究,以便及早發現可以透過進一步改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而解決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