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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155 主動調查 未載明

OMB/:審批傷殘津貼申請的制度

政府覆文 · 年報2007 · 第 64 頁

詳細內容

207. 傳媒報道了社會福利署(「社署」)若干宗多付傷殘津貼的個案。申訴專員於是在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宣布主動進行直接調查,審研社署處理傷殘津貼申請的安排—(a) 向傷殘津貼申請人發放有關申請資格及限制的資料; (b) 審批申請的安排;及(c) 防止和阻嚇騙取津貼,以及監察和查核錯誤發放津貼的機制。

208. 社署已大致上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社署已經設有各種資料核對、定期覆檢個案和抽樣查核機制,以偵測未有主動申報狀況有所改變的個案,減低多付津貼的機會。事實上,社署是在加強與前教育統籌局核對資料的工作時,發現多付高額傷殘津貼的個案。社署須指出,傷殘津貼申請人/受惠人有責任向社署提交正確的資料,如這些資料有任何改變,亦須即時向社署申報。傷殘津貼是預先發放的,在某些情況下,多付津貼難以避免。例如受惠人沒有向社署申報,或因受惠人延誤申報,例如入住醫院的嚴重殘疾人士不能即時向社署申報是可以理解的。社署會繼續致力減低多付津貼的情況,並持續檢討對傷殘津貼受惠人的服務,包括處理申請程序和內部工作流程。

209. 社署欣悉申訴專員原則上贊同社署決心保障公帑運用得宜,以及追討多付的津貼。就申訴專員所調查涉及多付高額傷殘津貼的個案,大部分受惠人已與社署訂定還款計劃。社署會繼續覆檢個別仍未有還款安排個案的情況,以便與他們擬定公平公正的還款安排,避免對他們造成太大經濟困難。

210. 社署的回應及其推行有關建議的進展,有如下述—(a) 宣傳申領傷殘津貼的條件: (i) 社署一向有在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中列明個別津貼的申領準則,並明確指出騙取公共福利金或提供虛假資料均屬刑事罪行; (ii) 關於高額傷殘津貼下「政府或受資助院舍」一詞的定義,社署自二零零五年六月起已特別在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及傷殘津貼申請人須知中訂明,在教育局(前稱教育統籌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並不符合申領高額傷殘津貼的準則。社署又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在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覆檢表上作出類似修訂; (iii)社署由二零零五年十月起,要求公共福利金申請人自行填寫申請表,以加強他們在提出申請時的責任感。社署特別設計了一份填表須知,協助公共福利金申請人自行填寫申請表,並且在填表須知中加入了「申請人/監護人/受委人的責任」一項,提醒他們有責任提供完整真確的資料,以及提供虛假資料的法律後果; (iv) 外,根據處理申請或覆檢個案的現行做法,社署在會見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受惠人期間,會提醒他們有責任向社署提供真實的聲明,以及任何人如明知或故意提供虛假聲明或隱瞞任何資料,以取得福利,均可被檢控。 根據一貫做法,所有獲批津貼的申請人均會獲得一個資料套,資料套載有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及傷殘津貼申請人須知等資料,以提醒申請人/監護人/受委人有責任申報狀況有何改變,以及刻意隱瞞資料或作虛假聲明可能引致的後果;及(v) 為加強宣傳,各社會保障辦事處均設有展示反詐騙資料的告示板,除公布詐騙個案的檢控數字及檢控結果等資料外,也強調申請人/監護人/受委人有責任適時申報狀況有何改變,以及騙取福利的嚴重後果。 (b) 制訂指引清楚解釋「政府或受資助院舍」一詞的意思: (i) 自推出高額傷殘津貼後,社署便已在《社會保障工作程序手冊-公共福利金》制定內部指引,訂明居於設有住宿服務的教育機構的人士不符合資格申領高額傷殘津貼。職員須核實申請人/受惠人的身分,在核實過程中,他們須先向申請人/受惠人/受委人解釋,然後才要求他們在申請/覆檢表的「聲明及承諾」欄上簽署; (ii) 為改善監察制度,社署由二零零五年六月起,與教育局設立了資料複核機制,以定期跟進傷殘津貼申請人剛獲批准入住教育局轄下特殊學校宿位的個案。社署已就如何處理經核對的個案向各社會保障辦事處發出內部指引;及(iii)社署已進一步修訂內部指引,明確列出「政府或受資助院舍」一詞的定義,並相應修訂了職員的檢視清單,以提醒他們有需要解釋內部指引訂明的「政府或受資助院舍」的定義。為方便職員執行有關工作,社署已在內部指引加入教育局轄下設有宿位的特殊學校名單。 (c) 與申請人/受惠人的溝通: (i) 如上文所述,社署為職員制訂了充足的內部指引,提醒調查人員在會見傷殘津貼申請人/受惠人或覆檢個案時,有責任向他們解釋申領準則及限制。除內部指引和檢視清單有為職員提供處理個案的詳細指示外,高額傷殘津貼個案的申請/覆檢表現時亦設有一欄,特別查詢申請人/受惠人是否入住了政府或受資助院舍。由二零零五年八月起,社署改良了公共福利金申請/覆檢表,特別訂明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是包括教育局轄下設有宿位的特殊學校;及(ii) 社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進一步修訂由電腦擬備的公共福利金申請/覆檢表上的「聲明及承諾」欄,加入一項預先印備的條款,要求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受惠人承諾,如入住政府或受資助院舍、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或於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便即時向社署申報。根據一貫做法,調查人員亦必須向每名申請人/受惠人讀出「聲明及承諾」,確保他們明白其內容,然後才在申請/覆檢表上簽署。申請人/受惠人在申請/覆檢表上簽署,亦代表他們確認願意承擔聲明及承諾中載述的責任。這些改善措施大致可達到有關目標,以標準方式詳細記錄向申請人/受惠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解釋的資料。 根據一貫做法,批核人員必須檢查調查人員的工作及相關証明之文件(包括會面紀綠)以確保他們已進行充足的調查/核實及準確的評核工作,才會批准付款。 (d) 「政府或受資助院舍」的最新資料的查閱: (i) 社署已經把教育局轄下二十間提供宿位的特殊學校的名單上載至社會保障電腦系統,以便前線員工參考;另一方面,亦把該名單納入內部指引。社署將於每個學年與教育局更新該名單;及(ii) 社會保障辦事處職員從社署其他服務科或其他政府部門取得政府或受資助院舍的資料。如有疑問,調查人員應直接與有關院舍核實。 (e) 受惠人的申領資格的狀況的改變: (i) 一如上文所述,社署在《社會保障工作程序手冊-公共福利金》中訂明,調查人員有責任先核實申請人的身分,並向他們解釋傷殘津貼的申領準則,然後才要求他們在申請/覆檢表的聲明及承諾欄上簽署;及(ii) 社署已經修訂內部指引,明確列出「政府或受資助院舍」一詞的定義,並相應修訂了調查人員的檢視清單,提醒他們跟進查詢,以確定影響受惠人的申領資格的狀況是否有變,以及解釋內部指引訂明的「政府或受資助院舍」的定義。為方便調查人員執行有關工作,社署已在內部指引加入教育局轄下設有宿位的特殊學校名單。 (f) 宣傳資料核對機制: (i) 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已清楚列明,社署會與其他政府部門和機構進行資料核對程序,以覆核申請人/受惠人/受委人所提供的資料。小冊子中亦強調,申請人/監護人/受委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向社署提供真確完整的資料;及(ii) 社署會不時宣傳,以加深市民對騙取社會保障款項後果的認識,以及積極呼籲市民協力打擊騙取社會福利的行為。有關公共福利金計劃的一般資料,包括社署特別調查組為防止及調查詐騙個案所採取的措施,可從社署網頁下載及透過熱線服務索取。 (g) 抽樣查核: (i) 社署採用了風險管理的方法推行社會保障計劃。就屬於永久傷殘的普通傷殘津貼個案受惠人而言,只有當受惠人身故、長時間離港或入獄,才不符合領取有關津貼的資格,而社署可透過資料核對機制,與入境事務處或懲教署核實上述資料。考慮到這類個案屬低風險個案,社署只會進行抽樣查核; (ii) 就屬於永久傷殘的高額傷殘津貼個案而言,社署除了定期每三年覆檢個案外,還會進行資料核對程序,包括向教育局查核有關資料; (iii)就不屬於永久傷殘的高額傷殘津貼和普通傷殘津貼個案而言,社署會定期為所有個案進行醫療評估,以確定受惠人是否繼續符合資格領取有關津貼;及(iv) 署仔細重新研究過公共福利金個案現行的覆檢周期,決定將抽樣查核永久傷殘的普通傷殘津貼個案的數目增至所有年齡受惠人的2%。 (h) 多付津貼個案的原因: (i) 社署已修訂內部指引,指導社會保障辦事處人員如何查明多付津貼的原因及把有關個案分類。社署亦會繼續跟進,重新研究現時採用的多付津貼個案分類方法。 (i) 繼續追討多付的津貼: (i) 由於傷殘津貼屬於公帑,全數來自政府一般收入,因此當發現多付款項的個案時,社署必須追討多付的款項。 社署已制定內部指引,提醒前線員工與債務人商討還款計劃時,必須考慮有關受惠人的經濟情況,以確保還款安排不會令他們陷於困境;及(ii) 至於仍未訂定還款安排的六宗個案,社署經考慮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現正與有關的監護人商討,以期達致彼此皆認為是公平合理的還款安排協議。如未能就還款計劃達成協議,社署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向債務人提出民事訴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