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95 未載明
在處理申請重建村屋一事上,有所延誤。
部門未註明 1995
詳細內容
175. 當局已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去信投訴人,並對遺失這宗申請的檔案一事展開調查,但無法找出誰人應為這事負責。當局已提醒大埔地政處檔案室的主管人員,存備妥善的檔案來往紀錄。
176.有關申訴專員提出在第一封覆函內通知申請人有關等候時間的建議,地政總署認為不切實際。由於第一封簡覆只是地政處接到申請書後馬上寄發的認收函件,因此不宜包括申訴專員建議的資料。此外,地政處只應考慮由地段註冊持有人提出的申請。由於向土地註冊處翻查業權的資料一般需時三星期左右,因此不應拖延寄發第一封簡覆的時間。申訴專員在調查結果總報告內也同意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