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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申請重建村屋一事上,有所延誤。

部門未註明 1995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33 頁

詳細內容

175. 當局已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去信投訴人,並對遺失這宗申請的檔案一事展開調查,但無法找出誰人應為這事負責。當局已提醒大埔地政處檔案室的主管人員,存備妥善的檔案來往紀錄。

176.有關申訴專員提出在第一封覆函內通知申請人有關等候時間的建議,地政總署認為不切實際。由於第一封簡覆只是地政處接到申請書後馬上寄發的認收函件,因此不宜包括申訴專員建議的資料。此外,地政處只應考慮由地段註冊持有人提出的申請。由於向土地註冊處翻查業權的資料一般需時三星期左右,因此不應拖延寄發第一封簡覆的時間。申訴專員在調查結果總報告內也同意這點。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