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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援助予一名不合資格人士,而事前又沒有適當和徹底地查證這名人士的資格,並且沒有詳細答覆指稱行政失當及濫用公帑的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34 頁

詳細內容

183. 法律援助署已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去信投訴人,詳細解答提問事項,並已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出內務通告,提醒屬下人員認收市民的來信。由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法律援助署對已接受經濟能力審查的申請人進行抽樣審查。此外,並已在一九九六年一月發出一份處理法律援助個案的新指引,提醒律師如受助人的經濟狀況有變,因而可能影響其繼續受助的資格,便須通知法律援助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