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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34 頁
183. 法律援助署已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去信投訴人,詳細解答提問事項,並已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出內務通告,提醒屬下人員認收市民的來信。由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法律援助署對已接受經濟能力審查的申請人進行抽樣審查。此外,並已在一九九六年一月發出一份處理法律援助個案的新指引,提醒律師如受助人的經濟狀況有變,因而可能影響其繼續受助的資格,便須通知法律援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