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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樓宇業主進行斜坡工程後,延遲把欠帳證明書登記在案,而且不合理地拒絕撤回該證明書。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3 頁

詳細內容

68.按照高等法院的判決,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3(9)(a)條的規定,向真正的購買人追討工程費用。因此,投訴人亦應負擔有關費用。不過,憑該署向投訴人發出的一封函件,可辯稱該署豁免投訴人承擔繳費責任。因此,該署現正徵詢法律意見,待收到法律意見後,會把結果通知投訴人。 屋宇署會諮詢律政司,研究是否可以修訂法例,以糾正這種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