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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3 頁
68.按照高等法院的判決,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3(9)(a)條的規定,向真正的購買人追討工程費用。因此,投訴人亦應負擔有關費用。不過,憑該署向投訴人發出的一封函件,可辯稱該署豁免投訴人承擔繳費責任。因此,該署現正徵詢法律意見,待收到法律意見後,會把結果通知投訴人。 屋宇署會諮詢律政司,研究是否可以修訂法例,以糾正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