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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35 頁
188.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定期向差餉繳納人發出物業詳情申報表,藉此獲得物業資料,以評估差餉額,現擬附加一份單張,向差餉繳納人聞明各項服務承諾,並籲請他們如逾期仍未收到臨時估價通知書,便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查詢。申訴專員認為這項建議措施足以解決問題。差餉物業估價署已由一九九六年六月起實施這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