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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出清拆命後,沒有採取跟進的執法行動,以取締樓宇內的違例建築工程。

部門未註明 1995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9 頁

詳細內容

36.屋宇署確定有關樓宇的業權後,已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涉及違例建築工程的業主發出新的清拆令。屋宇署會密切監察這事的進展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與有關的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聯絡,以確保違例搭建物早日拆除。

37.關於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下稱「第24條」)的規定頒布的命令的執行進度,屋宇署已檢討監察程序,並會就有關的監察工作(包括一些涉及委聘認可人士的個案)發出適當的指示。

38. 屋宇署根據第 24條的規定頒布有關的命令時,會同時夾附一封固定形式的公函。這封公函的內容已經修訂,所載資料包括根據第24 條的規定所頒布的命令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以及事後把登記事項撤銷,讓受影响的業主清楚明白不遵照命令辦理的後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