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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45 頁
262. 水務署已向投訴人致函道歉。不過,政府政策沒有訂明多收的費用會連岡利息發還:因此,水務署無權這樣辦理。此外,水務署認為就進宗個案而言,支付利息並不恰當,因為投訴人在繳費限期之前絕對可以就水費額提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