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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多收水費,延誤處理有關投訴,而且無理強扣多收款項,用作抵銷日後的水費,拒絕予以發還。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45 頁

詳細內容

262. 水務署已向投訴人致函道歉。不過,政府政策沒有訂明多收的費用會連岡利息發還:因此,水務署無權這樣辦理。此外,水務署認為就進宗個案而言,支付利息並不恰當,因為投訴人在繳費限期之前絕對可以就水費額提出反對。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