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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95、673/95、714/95、730/95、750/95、764/95 未載明

648-、667-、675-679195、683-694195、707-、727-、745-、763-、784195:在推行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前,沒有充分徵詢餐館業的意見,也沒有向餐館東主提供足夠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6 頁

詳細內容

22.正如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所公布,政府會委聘顧問檢討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政府去信超過70個團體,邀請他們對檢討工作發表意見。這些團體代表了30個須繳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工商業。政府同日並發出了新聞稿。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至八月十五日期間,政府多次會晤有關行業(包括餐館業)的代表和立法局議員,磋商檢討工作的目的和範圍。所收集的意見已納入研究簡介,供檢討之用。在檢討期間,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安排與業內人士磋商。一俟顧問提出建議,政府會再次諮詢業內人士,始會對收費計劃作出修訂。上述安排已在會晤業內代表時議定。

23.規劃環境地政科已在去年九月,就隔油池的效用,向兩個市政總署提供意見。此外,並與這兩個部門保持聯繫,設法使兩個市政局對隔油池的規定能與〈水污染管制條例》所訂的效能規格一致。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