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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8 頁
35.投訴人繼續拒絕讓屋宇署人員進入其單位視察。她也委託了律師處理這事。屋宇署視察投訴人單位所在的樓宇後,認為樓宇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繼而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簽發入伙紙。屋宇署已提醒屬下人員不可在調查投訴初期,向投訴人查問一些敏感的問題,而日後也會不時再加以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