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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申請興建小型屋宇一事上,有所延誤。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30 頁

詳細內容

169.北區地政處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致函有關的村公所,請他們召開另一次會議,商討批出小型屋宇用地給合資格村民的分配辦法或挑選準則。

170.北區地政處已就處理北區多個鄉村擴展區用地訂定工作計劃,為日後辦理在鄉村擴展區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提供一般指引。北區地政處會盡力按建議的目標,在預定的日期前辦妥各項有關的工作:

171. 北區地政處和其他相關的政府部門,例如沙田及北區規劃處、新界北區拓展處長辦事處等,人手持續緊絀,無法優先處理鄉村城民區小型屋宇用地的申請,因此,這類申請延遲辦理,有時在所難免:同時,村民組織村公所及商定分配辦法,亦可能會有困難。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