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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卸危樓後,沒有把土地歸還給業主;清拆過程也有所延誤。

部門未註明 1996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7 頁

詳細內容

30.有關的危樓在一九九二年三月由屋宇署的承建商拆卸,而業主已按照屋宇署的指示,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和一九九四年六月,依法自行把有關土地上的違例搭建物拆卸。業主和住客拆卸違例搭建物後,已把土地收回,並在清理好的土地上豎設圍欄。業主已在一九九六年三月繳付清拆費用,但由於他們拒絕繳付延遲付款的利息,當局正探取法律行動,追討這筆款項。

31.屋宇署已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提醒屬下人員日後處理這些個案時,必須從速把完成拆卸工程的土地正式歸還給業主。屋宇署會與其他有關部門緊密聯絡,以期盡快向業主發給付款通知書。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