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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11 頁
50.政府化驗所已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以書面向投訴人道歉。由一九九六年年初開始,化驗所已採取連串的行政措施,以改善與委託部門的溝通。這些措施包括:對於需時較本均為長的所有個案,化驗所會按月向毒理分析組的有關委託部門傳閱最新資料,匯報這些個案的進度;採用一套「工作進度代碼」,以顯示個案的進度或說明延誤的原因;以及向各警區和警務處的法醫科顧問主任傳閱個案進度表。實施這些措施後,各委託部門現可更有效處理公眾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