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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地徵收過高的水費。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40 頁

詳細內容

212.發出修理通知書的目的,是通知用戶其樓宇內部供水設備出現破損,因此,為用戶的利益着想,通知書應盡早發出。除非預料很快會發現其他破損之處,延遲發出首份修理通知書,是不合情理的。 因此,申訴專員提出把數份修理通知書合而為一的建議,只適用於同時發現兩處或更多處需要修理的情況。此外,如實施申訴專員的建議,便須設立反複核對制度,這個制度必定會令大部分修理通知書延遲發出。故此,設立這個制度的理由有欠充分。

213.迄今只有註冊水務用戶合資格申請測試水錶。因此,水務署測試水錶後,不會把結果通知並非註冊水務用戶的申請人。為免市民指責水務署官僚主義,不懂靈活變通,這個沿用已久的做法現已修訂。日後,除註冊水務用戶外,水務署也會把水錶測試結果通知並非註冊水務用戶的申請人。

214.如果用戶錶位受阻,目前水務署會以通知咭或發信通知用戶。如有需要,水務署會提議用戶自費把水錶移位。

215.此外,水務署修訂了水錶測試程序。如果申請人接獲修補通知後一個月,水錶仍因水管破爛而無法移位,水務署會拒絕測試水錶的申請,然後把決定通知申請人。

216.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