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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7 頁
29.當局已實施申訴專員的建議,在施工地點張貼告示,解釋進行修葺工程的原因,以及政府向有關業主收回費用的政策。屋宇署的慣常做法,是向業主發出正式通知書,通知他們有責任分擔修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