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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28 頁
145.《地稅冊》第TX14冊第920頁所載丈量約份第130約地段第599 號餘段的面積,現已由4299平方呎修訂為7348.4平方呎,以表明丈量約份第130約地段第599號地段的面積,應爲〈集體官契》所紀錄的0.23英畝,而非《地稅冊》錯誤紀錄的0.16英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