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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申請編配較大公屋單位一事上有所延誤,又否決以體恤理由要求調遷的申請,而職員也沒有禮貌。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15 頁

詳細內容

72.房屋署已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發出部門指引,指導職員怎樣處理基於特殊理由而提出的調遷申請。由於在不同的情況下,住戶可基於生活上的理由、健康狀況或體恤理由而需要調遷,房屋署已制訂概括的指引,協助屋邨職員審核每宗申請的情況。如有需要,房屋署會向屋邨職員提供關於獲准特殊調遷個案的最新資料。在現行機制下,特殊調遷個案必須經由屋邨的房屋事務經理推薦,然後視乎需要,由高級房屋事務經理或總房屋事務經理批准。事實證明,這個機制能有效防止濫用調遷安排。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