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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邨商舖租約屆滿後,無理徵收還入及使用費。除這個案外,並無同類的個案。計算投訴人逾期遷出的費用時,房屋署是按比例計算至他遷離單位的前一天。

部門未註明 1994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15 頁

詳細內容

未繳交的費用已從租金按金中扣除,按金餘款已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發還投訴人。 在這個案中,為期五天的寬限期都是公眾假期,所以沒有理由豁免投訴人的租金。有關豁免屋邨租金的權限已載於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第17號財務訓令第19項。

71.現有的上訴委員會只聆訊一些根據〈房屋條例》第20條所述情況而提出的投訴,這些投訴涉及終止租約或發出《遷出通知書》等事宜,而房屋署投訴小組委員會則提供行政申訴途徑,聆訊一些並非根據任何法規提出的投訴和租約糾紛。房屋署已印製一本介紹投訴小組委員會的小冊,市民可在各屋邨辦事處的櫃枱免費索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