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94 未載明
°:所給予的指示有欠明確,沒有清楚說明須進行的喉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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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水務署已發出兩份內部訓令: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和十月十九日,分別發出供應及分配科訓命第22/95號和第26/95號,提醒各有關人員確保所使用的固定形式公函,能確切傳達訊息。內部訓令亦公布,水務署採用三款經修訂的固定形式公函。這些公函涉及重新設置樓宇內部供水設備、接駁水錶的喉管受到銹蝕,以及批准有關的申請。此外,水務署在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發出另一份內部訓令,提醒各有關人員,對於已繳費但仍未呈交表格(即水務表格46、水務表格1036及水務表格1037)的申請個案,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並確保在兩個月內及早檢討這些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