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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36 頁
212. 要求進行經濟狀況審查的程序經檢討後,法援署在一九九六年六月推行新制度,規定不論申請是在同一或不同辦事處提出,只要處理中的申請由同一申請人提出,有關申請均應交由同一專業人員辦理。此舉是為了避免重覆進行經濟狀況審查。如有充分理由認為有關申請應由不同人員處理,則各經辦律師須緊密聯絡,並商定只進行一次經濟狀況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