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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明
針對投訴人,兩度對他進行內部調查,而且對他不公,不肯告知調查結果,剝奪他證明自己清白的機會。
教育署
1996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6 頁
詳細內容
88.為確保在詞查中愛資問的人士獲得公平對待,教育署已按照中訴惠員的建議,修訂《學校行政科行政手冊》第九章所載的調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