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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4 頁
75.慾教署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發出了部門訓令,訂明由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起,應停止運用懲教機構主管權力隔離一名囚犯以候認在涉嫌罪行或不法活動。如遇到一些情況,容許中止一名囚犯與其他囚犯正常交往以候調查涉嫌罪行或不法活動,則唯一可援引的規則是(監獄規則》第68B 條。該項條文訂明,如為維持監獄紀律或為業名因犯的利益着想,適宜中止該名囚犯與其他囚犯的交往,則監黴管方有權遣樣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