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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25 頁
140.房屋署已在居屋申請表增訂一項規定,訂明十八歲以下的申請人必須連同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一起申請。根據所得的法律意見,這項規定是以解決與投訴個案相同的問題;換言之,即使申請人的父母在法律上並無婚姻關係,申請人亦須與父親或母親一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