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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地取消購買居者有其屋單位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25 頁

詳細內容

140.房屋署已在居屋申請表增訂一項規定,訂明十八歲以下的申請人必須連同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一起申請。根據所得的法律意見,這項規定是以解決與投訴個案相同的問題;換言之,即使申請人的父母在法律上並無婚姻關係,申請人亦須與父親或母親一起申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