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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出入境管制站的入境處職員態度無禮。

部門未註明 1995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22 頁

詳細內容

105.人民入境事務處已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在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再次發信向投訴人道歉。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出指示,提醒機場管制科全體職員,如遇到棘手而敏感(尤其是涉及兒童和老人)的情況,必須加倍小心處理。機場管制科及邊境管制科已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發出指示,提醒屬下職員必須把所處理的事項記錄下來。

106.申訴專員建議提醒全體職員必須嚴格遷守《人民入境管理隊常規守則》第5.1條的規定,把所處理的事項記錄下來。不過,如果這些資料已記錄在〈第二次審查頁》、〈人身搜查紀錄冊》及個案檔案等部門正式紀錄內,則不必進守這項規定。儘管如此,為免含糊起見,當局會修訂《人民入境管理隊常規守則》第5.1條。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