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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發官地租用牌照,並且沒有適當處理撤銷牌照的事。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28 頁

詳細內容

140. 地政總署現正考慮就誤發的官地租用牌照,發出《取銷官地租用牌照通知書》,擬定完成時限/目標跟進日期。不過,各區地政處目前資源有限,並有其他工作需優先處理。因此,要快捷地重新簽發牌照,可說十分困難。

141.地政總署已修訂了固定形式的〈取銷官地租用牌照通知書〉,並已向地政處職員發出修訂的《地政指示》。

142.由於須修訂錯誤簽發的官地租用牌照,而《取銷官地租用牌照通知書》並非誤發,因此毋須發出正式的道歉信。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