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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發《繳納地稅通知書》,並且沒有適當處理有關已出售物業的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27 頁

詳細內容

134. 就「上訴」個案來說(即《繳納地稅通知書)的收件人質疑地稅是否須由他負責繳交的個案),地政總署轄下的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負責就轉換業權的個案修訂業權紀錄,並通知庫務署署長向目前的註冊業主發出新的《繳納地稅通知書》。之後,轉易處會相應通知上訴人。地政總署已提醒屬下職員只應向目前的業主收取欠繳的地稅。香港律師會亦已提醒律師,他們有責任保障購買人免受欠繳地稅的事拖累。

135.庫務署署長會把下一批五年期〈繳納地稅通知書〉正本,寄往繳稅人最後的已知地址。如果有關人士沒有繳付地稅,庫務署便會向其紀錄所示的繳稅人,發出〈催繳地稅通知書》。通知書複本會同時接物業的地址寄出,註明「由住戶轉交業主」。

136.假如〈催繳地稅通知書》發出30日後,有關人士仍未繳付地稅,庫務署便會把個案轉交地政總署跟進,並同時向土地註冊處查閱檔案。

137. 地政總署會諮詢庫務署的意見,確保有關程序順利進行。

138. 雖然庫務署能直接取得土地註冊處的檔案,但由於須繳付地稅的人士眾多,如果庫務處每次發出《繳納地稅通知書》時都要查閱檔案,並不化算。

139.地政總署認為,應由前任業主和目前的業主商定如何分攤地稅。律師應向委託人解釋,他們有責任繳納地稅。而購買人的律師則應從購買樓宇的款項中,預留合理的款額,用以支付台未繳納的地稅。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會再與香港律師會研究此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