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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有關土地被侵佔及申請重新發展土地的查詢方面,疏忽職守。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26 頁

詳細內容

129.元朗地政處已訂立查核制度,確保妥善認收市民的來信,並即時把來信交由有關人員處理。

130.元朗地政處已提醒屬下職員須及時並妥當地回應市民的查詢。元朗地政處已發出辦公室常務指示,提醒職員如果市民同意接納口頭答覆,應在有關的檔案予以紀錄。這份訓令會不時傳閱。

131. 處理重新發展舊批約屋地的申請,是相當繁複的工作。因此,地政總署最近已把程序指引納入其地政指示,以便通知地段業權人/申請人須在展開建築工程前,先行妥善測定地段。地段業權人/申請人可聘用專業測量員測定地段,或要求分區測量處代爲測定,惟必須支付標準收費。

132.地政總署只會對未經事先批准,或未能修正違例工程的村屋興建工程,採取執行批約條款行動。不符合(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所訂規格的村屋,會交由屋宇署採取行動。

133.至於投訴所涉及的村屋,過去數月,地政總署已竭力為投訴人和他的鄰居調解糾紛。但最近已證實,投訴人的鄰居不會以交回及重批土地的方式,申請把新建的村屋納入正軌,並已拒絕接納投訴人提出的互換屋地建議。元朗地政處現正尋求法律意見,研究如何就上述違例侵佔土地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