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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遏止小販認可區非法小販擺賣活動及阻街問題,亦未能妥善處理投訴,並且不必要地披露投訴人的身分。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38 頁

詳細內容

202. 市政總署已先後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及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出工作訓令和指引,以加強監督小販認可區潔淨人員和小販管理人員的工作。

203.市政總署現正聯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討,研究可否訂定小販認可區攤檔的擺賣範圍,以便更妥善控制阻街問題。市政總署會應申訴專員的要求,在一九九六年年底知會申訴專員有關檢討結果。

204.市政總署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已由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爲小販管理隊人員發出的口頭勸誡/警告備存紀錄。該署已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