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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更改政府土地牌照持有人姓名的申請時有所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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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投訴人於父親去世後,在一九九零年申請把父親名下的政府土地牌照轉名,改以他本人為持有人。申請最初處理過程順利,但後來因要等候投訴人確認從未領取過環境保護署的特惠補償而擱置約四年。直至取得確認後,元朗地政處已把這類工作列入優先次序較低的類別。
336.元朗地政處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投訴人發出新的政府土地牌照。
337. 當局已提醒元朗地政處人員,在處理申請時,應更積極提供更周全的服務,在通知申請人個案進度之餘,還應一次過說明是否有任何欠妥當的地方需要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