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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96 不成立

錯誤地要求用戶繳交先前已經清繳的水費,以及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況下,要求該用戶解釋耗水量下降的原因。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111 頁

詳細內容

這宗投訴針對水務署:

499. (a)錯誤地要求投訴人繳交帳戶內先前已經清繳的水費;以及(b) 在缺乏充分理由和沒有適當考慮該個案的情況下,要求投訴人解釋耗水量下降的原因。

500. (a)項投訴是誤會所致。投訴人收到水務署發出的函件,信中有要求用戶清繳水費的字句,但有關的水費其實已透過自動轉帳繳交。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部分成立。(b)項投訴則純屬巧合。正當投訴人因水費異常高昂而與水務署爭議期間,電腦系統卻根據投訴人帳戶最新的用水數字而向他發出《懷疑失靈水錶通知書》。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不成立。

501. 水務署已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502.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