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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一宗有關入境事宜的上訴個案時有所延誤。
詳細內容
86.投訴人的弟弟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向人民入境事務處提交學生簽證的申請。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他接獲人民入境事務處有關他的申請已遭拒絕的通知。其後,他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就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以書面向布政司提出上訴。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保安司發出書面回覆,通知他有關保安司支持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所作的決定。他不滿保安局(前保安科)花了極長時間處理他的上•訴。在感到不滿的情況下,他授權投訴人(他申請學生簽證時的贊助人)向申訴專員投訴保安局。
87.在調查過本個案後,保安局已向投訴人的弟弟致函道歉。
88.該局提醒各職員必須適當地處理所有上訴個案,不應把個案擱置。如有關個案未能在短期內得出結論,職員須向上訴人作出初步答覆。
89.現時非法定上訴個案的處理程序簡單而直接,只涉及兩個步驟,分別是部門覆核和內部審理。保安局局長研究過精簡有關程序的方法,但無法作進一步簡化。在接獲本上訴個案時,內部審理小組的工作正是極為繁重,並迅速積壓了不少個案。但這種情況只是短期的現象,發生在接近回歸的期間,今後應不會再出現。不過,保安局局長已承諾進行定期檢討,務求進一步作出改善。
90.保安局局長在制訂服務承諾方面出現實際困難,因為審理不同個案實際所需的時間差別很大,有時候更受到一些未能控制的因素所影響。他並不希望給公眾帶來任何虛假的期望。然而,隨着“按時呈閱”的制度在一九九七年一月推行以來,保安局局長已能夠定期監察辦理上訴個案的進度,使上訴人得悉個案的進展。此外,為了向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務,撇開制訂服務承諾的方法,保安局局長打算研究其他方法,知會申訴人有關完成辦理其個案預計所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