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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地要求投訴人在售回居者有其屋單位予房屋委員會前,先把單位恢復裝修前的原狀。

部門未註明 1996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3 頁

詳細內容

182.投訴人在一九九六年七月申請把廣林苑一個居者有其屋單位售回房屋委員會。房屋署的維修人員檢查單位時,告訴投訴人在把單位交回房屋委員會之前,須先進行修復工程。

183.接受業主售回物業的信件中已清楚註明根據公契的規定,業主須承擔修復工程的費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