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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納稅人應否繳稅,便要求納稅人繳交薪俸稅款;未能有效地送遞繳稅通知書,並無理地採取追收稅款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60 頁

詳細內容

261. 投訴人曾受僱於僱主 A,後調職至控股公司僱主B,後再受僱於僱主C。僱主B和C曾為投訴人提交僱主填報的報稅表,但僱主B其後表示先前提交的報稅表資料有誤。

262.稅務局向投訴人發出一九九四至九五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並在經發出催繳單和建議以罰款代替起訴而投訴人仍毫無反應的情況下,根據僱主 B和C所提交的僱主報稅表,作出估計評稅。稅務局把繳稅通知寄往僱主 B 的地址轉交投訴人。由於繳稅通知書和催繳單均不能送遞,稅務局向投訴人的銀行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並把副本寄往僱主B 的地址轉交投訴人。投訴人向稅務局作出回應,並向申訴專員投訴。

263.申訴專員留意到投訴人如能履行《稅務條例》訂明的義務,這宗個案內的混亂情況應可避免,但亦發現稅務局既沒有考慮僱主 B提交的資料,亦沒有查明投訴人應否繳稅,便發出繳稅通知書。

264.申訴專員認為稅務局不能及早查明投訴人的地址、任意使用“舊”地址(經僱主 B 的地址轉交)、其後決定繼續使用“舊”地址、沒有盡力與投訴人聯絡,以及未能善用現有資料和發掘可用的資料,全都是導致未能有效地送遞繳稅通知書的原因。 •

265.稅務局已經就郵寄通知書引起的問題向投訴人致歉。

266.稅務局現已實施一項程序,如納稅人是個人而有跡象顯示他可能對繳稅通知書毫不知情,便會設法從銀行取得他的轉遞地址,才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

267. 稅務局已先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和九月二十六日發出有關更改納稅人聯絡地址和以人手跟進無法派遞的信件,以及編訂納稅人聯絡地址的詳細指引。

268. 不過,投訴人沒有履行《稅務條例》訂明的義務,亦是導致投訴的原因之一。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