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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遲未通知差餉繳納人,因為其單位已獲得已過濾的淡水供應,所以該署停止扣減該單位的差餉。
詳細內容
421. 投訴人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接獲差餉物業估價署的通知,由於他在青龍頭青山道的物業已有政府水管提供過濾淡水,因此該署已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停止扣減該單位所應繳付的差餉,稍後並會向他發出適當的繳款通知單。
422.投訴人不滿差餉物業估價署躭擱過久(停止扣減差餉後接近一年)才通知差餉繳納人,並指政府部門之間可能存有協調問題。此外,投訴人認為把停止扣減日期追溯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並不公平,而該署亦應把停止扣減差餉一事通知有關差餉繳納人,並加以解釋。 投訴人感到受屈,故向申訴專員投訴該署。 差餉物業估價署同意修改其技術訓令(DSTI 第215號),把特別覆核的程序納入其中,以便署內人員能在物業單位的供水情況有變時視乎需要採取行動。該等程序亦會闡明高級人員的參與和其責任,以確保所有同類的覆核工作均會妥善地執行,並獲適當監管。
424.差餉物業估價署同意向差餉繳納人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停止扣減差餉的原因或事由,令他們更加了解有關情況。
425. 差餉物業估價署曾與水務署商討如何促進雙方之間有效溝通及改善工作程序。水務署同意定期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有關新界鄉村自來水供應情況的進度報告,以及關於未經過濾淡水轉換為過濾淡水改善工程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