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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刪除投訴人的公共屋邨單位戶籍。

部門未註明 1996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3 頁

詳細內容

179.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公共屋邨的主租客(投訴人的父親)到屋邨管理處要求刪除投訴人、其妻子及兒子的戶籍,因為他們已遷出單位六個多月,而他亦與他們失去了聯絡。因此,屋邨管理處向投訴人及其他有關人士發出通知,告訴他們有人建議刪除他們的戶籍,但沒有收到任何回覆。房屋署亦多次派員登門造訪,發現投訴人、其妻子及兒子均已不在該單位居住。在完成所有既定程序後,屋邨管理處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刪除投訴人、其妻子及兒子的戶籍。不過,他們的名字仍然載於租住證上,因為房屋署尚未更改證上的資料。

180.主租客逝世後,投訴人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到房屋署要求繼承租住權。

181. 房屋署已向屋邨管理處發出處理刪除/加入家庭成員戶籍的要求的管理指引(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發出的“物業管理處通告第4/98 號”):倘刪除/加入戶籍時,未能取得租戶的租住證來更改資料,屋邨管理處應向租戶發信再證實已刪除/加入戶籍。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