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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小型屋宇批地申請方面有所失當,結果申請人因被扣分而喪失優先獲得批地的權利。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34 頁

詳細內容

199. 地政處指令會修訂,規定有關人員須把已通過的批地準則以在證人获計分制所得的分數•個別通知申請人。計分制檢討工作現形進行

200.如採用經修訂的“計分“制甄選鄉村擴展區小型屋宇用地的申請人,便會徵詢村公所、村代表及申請人的意見,以決定應否定出一個微算日期,以查核申請人是否享有公屋福利。截算日期應定於最接近小型星等用地批出當日的日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