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125/96 未載明

在處理投訴人由臨時房屋區遷置租住公屋單位一事上,有行政失當之處。

部門未註明 1996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2 頁

詳細內容

173. 投訴人獨居於上水臨時房屋區。由於該臨時房屋區需要清拆,他獲提供一間在華心邨的租住公屋單位,而截止接受這個編配單位的日期為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不過,投訴人那段時間不在香港。由於聯絡不上投訴人,上水臨時房屋區的房屋事務主任在他的單位留下一份通知書通知他有關安置事宜。投訴人到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才到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在那天把編配住宅單位通知書交給他,並通知他前往華心邨辦事處,看看是否可以安排延入伙。由於投訴人沒有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或之前接納安置建議,華心邨的單位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編配予他人。

174.不過,投訴人否認他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與房屋事務主任會面時,曾收到編配住宅單位通知書。

175. 臨時房屋區職員獲指示任何時候,當受清拆影響人士接觸他們時,須向他們提供必須的協助。例如:雖然編配住宅單位通知書中註明的入伙日期已過,仍可致電遷置屋邨看看編配的單位是否仍可入住。

176. 至於把編配住宅單位通知書送交臨時房屋區的受清拆影響人士方面,職員獲指示,在送交通知書時,應盡可能由一名同事陪同見證和請受清拆影響人士認收通知書,以及保存有關送交通知書的妥善紀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