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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興建架空高壓輸電系統一事上,未有充分諮詢當地居民。

部門未註明 1995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8 頁

詳細內容

39.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由當時的規劃環境地政科人員出任主席的設置電纜政策檢討工作小組,展開了設置電纜政策檢討工作,目的是進行多項改善工作,其中包括改善目前就架設電纜進行公眾諮詢的程序。該工作小組已檢討(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條例》,所得結論是應該制訂一個更完善的機制,以便在行政會議授權進行架空電纜計劃前,讓市民發表意見,並讓當局加以考慮。同時,通過這個機制,受到某建議的計劃影響和符合賠償資格的土地範圍或地段,也可清楚指明。在檢討工作完成後,規劃環境地政局可能會考慮修訂(供電網。 絡(法定地役權)條例〉一九九五年制訂的《衡量行政是否公平的準繩》,只是多項衡量政府處理有關發展方案的基準之一。政府處理主要的發展方案時,會參考現行法例,例如(城市規劃條例》、《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和(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