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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訴人從臨時房屋區單位遷往公共屋邨後,遲遲才發放住戶搬遷津貼給他。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1 頁
詳細內容
171. 投訴人及其兩名兒子原居住於沙田頭臨時房屋區。在政府清拆臨時房屋區時,投訴人於一九九六年七月接受政府的安置,搬到利安邨利興樓。租約由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但他到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才收到住戶搬遷津貼。
172.房屋署的臨屋清拆分組工作流程改良工作小組在一九九七年重新審查支付住戶搬遷津貼給受清拆影響人士的程序。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發出的一九九七/九八年度第36 號財務訓令已清楚說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