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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告知公屋申請截止日期,致令申請人喪失申請資格。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18 頁

詳細內容

84.房屋署已修訂所有固定形式公函,特別提醒申請人可在首次取消申請日期起計的五年內要求恢復申請。房屋署也修訂了第二次取消申請的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首次取消申請的正確日期,以及是否合資格再次恢復有關申請。

85.房屋署先前的電腦系統沒有儲存首次取消申請日期的資料。 現已裝妥的新電腦系統,可檢索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或更後的首次取消申請日期。至於在一九九四年以前取消的申請,如要把首次取消申請日期重新輸入資料庫,會需要極多人手,是不切實際的做法。 房屋署已指示負責接聽熱線的人員,在向查詢人士提供重要的取消申請日期前,必須先覆核檔案紀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