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回應申訴人的查詢時未有交代對其有缺點車輛舉報的跟進行動
背景
296. 投訴人早前曾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提出有關運輸署未有妥善處理他舉報有缺點車輛的投訴個案。就該個案,公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函覆他查訊結果,包括交代運輸署就他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至二零二四年一月期間的有關舉報的處理情況;其中,運輸署表示,如舉報人主動要求該署的車輛檢驗辦事處(驗車辦)交代其舉報個案的跟進行動,驗車辦會在不透露車主資料的前提下回覆舉報人。
申訴專員的觀察
297. 投訴人是次投訴是指驗車辦二零二四年五月就他的有缺點車輛舉報的回覆(「已完成跟進」),與運輸署表示「如舉報人主動要求,驗車辦會在不透露車主資料的前提下向舉報人交代其跟進行動」的做法不符。
298. 運輸署已交代驗車辦二零二四年四月所更新有關有缺點車輛舉報的工作指引及回覆舉報人的內容、因應本案而優化的回覆內容,以及就投訴人二零二四年三至四月提出的舉報的處理。該署並承認在處理事涉舉報時,或因混淆其他相同內容的舉報個案而未有按當時的指引就投訴人的第二次查詢而交予驗車主任作個別跟進,做法並不理想。
299. 雖然驗車辦乃按當時的標準回覆內容,就投訴人的第一次査詢回覆「已完成跟進」,但該回覆並無如運輸署所言「向舉報人交代驗車辦的跟進行動」,亦未能達到該署希望有關回覆能釋除舉報人對道路安全的疑慮的目的。故此,公署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300. 在公署展開查訊後,運輸署從善如流,檢討並優化驗車辦的回覆內容,包括在舉報人主動要求驗車辦交代其舉報個案的跟進行動時,驗車辦會視乎個別個案的跟進情況,向舉報人提供更具體的回覆。因此,公署對運輸署就優化回覆內容所付出的努力予以肯定。
301. 公署建議運輸署 —(a) 持續監察驗車辦的工作情況及有缺點車輛舉報的個案數字; (b) 視乎建議(a)的監察結果,在有需要時考慮檢討人手安排,包括按實際情況探討需否調配人手以維持驗車辦的有效運作;以及(c) 從本案汲取經驗,提示驗車辦職員務必就有缺點車輛舉報人的個別查詢作精準回覆,避免與其他個案混淆。
當局的回應
302. 運輸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303. 驗車辦每月會記錄有缺點車輛舉報的個案數字、更新當月有缺點車輛舉報個案的進度(包括回覆舉報人的次數)並每月通知車輛安全及標準部的總部以便主管人員查閱有關資料。 建議(b)
304. 經檢視車輛安全及標準部的人手分布後,運輸署認為該部的公務員編制已相當緊絀,要應付日漸增加的有缺點車輛舉報個案甚具挑戰,因此運輸署聘請外判合約員工協助處理有缺點車輛舉報個案的行政文書工作,以加快處理個案的進度及減少因工作量過高而可能影響效率或出現失誤。 建議(c)
305. 運輸署已提醒驗車辦職員在日後處理有缺點車輛舉報個案時需對舉報人的個別查詢作精準回覆,避免與其他個案混淆。驗車辦的主管人員亦會定期抽查回覆記錄以加强對驗車辦職員作出適當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