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卸責任及與天星小輪溝通不善,以致雙方就渡輪臨時停航的原因表述不同;以及 未有渡輪臨時停航通知政府新聞處,以致政府並無公布任何相關消息
背景
286.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
287. 投訴人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上午,她到中環碼頭擬乘坐天星小輪到尖沙咀。碼頭上張貼了告示,指渡輪服務臨時因應煙花預演而停航。但投訴人查閱天星小輪及運輸署網頁均未有發現有關通告,她並致電天星小輪查詢復航安排但不果。同日,她向1823投訴運輸署沒有提早向公眾作出天星小輪停航通知,亦沒有交代復航安排。五月三日及六日,運輸署分別經電話及短訊回覆她,表示已向天星小輪跟進,當日渡輪服務臨時受阻非因煙花預演,而是受海面船隊綵排活動影響,天星小輪已在碼頭張貼告示以通知乘客。
288. 就上述,投訴人不滿運輸署推卸責任給天星小輪、與天星小輪溝通不善,以致雙方就渡輪臨時停航原因表述不同(投訴點(a));以及該署未有就渡輪臨時停航通知政府新聞處,以致政府並無公布任何相關消息(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289. 運輸署已交代其監管天星小輪的職責,以及就投訴人的投訴所作的跟進行動。公署認為,運輸署在得知四月二日的綵排後,一直有和天星小輪溝通以作出相應及所需的服務調整安排,而該署和天星小輪就當日渡輪臨時停航的原因表述並無衝突。公署認為投訴(a)不成立。 投訴點(b)
290. 運輸署已解釋一般渡輪服務調整的訊息發布安排,以及沒有預早公布是次渡輪服務調整的消息之原由。相關記錄顯示,運輸署在接獲海事處通知有關活動詳情後,有按其職責適時提醒營辦商須留意海面活動情況,並將有關的服務調整安排通知乘客;而營辦商已按運輸署的要求,在現場張貼告示通知受影響乘客渡輪暫停服務。公署理解,投訴人認為從受影響人士的角度而言,並不是輕微影響。然而,從行政角度而言,公署認為,運輸署就本案的處理並無違反政府一般就渡輪服務調整的訊息發布安排,不涉失當。公署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291. 綜合而言,公署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建議運輸署 —(a) 與營辦商探討在其網頁及社交媒體盡早向公眾作出渡輪服務班次調整(包括停航及復航安排)的通知之可行性; (b) 如建議(a)證實可行,考慮制訂落實方案; (c) 探討利用該署的一站式交通運輸流動應用程式「香港出行易」發出渡輪服務班次調整(包括停航及復航安排)的通知之可行性; (d) 如建議(c)證實可行,考慮制訂落實方案;以及(e) 檢視其他公共運輸服務營辦商現時的臨時服務調整訊息發布安排以探討改善空間。
當局的回應
292.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至(d)
293. 運輸署已對渡輪服務臨時調整的通報及訊息發佈安排作出詳細檢視,並與各專營及持牌渡輪營辦商商討及落實優化措施如下 —(a) 渡輪營辦商在資源安排及實際運作均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將服務臨時調整訊息盡快透過營辦商的網頁/社交媒體向公眾發佈;以及(b) 運輸署會於接獲渡輪營辦商通報渡輪服務臨時調整的訊息後,盡快透過署方「香港出行易」流動應用程式向公眾發放有關訊息。
294. 上述通報及訊息發佈安排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以試行形式實施六個月,直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運輸署正聯同渡輪營辦商因應試行期間的運作經驗檢視有關安排,以作出適當調整及優化。上述通報及訊息發佈安排預計將於二零二五年第四季內落實。 建議(e)
295. 運輸署表示,各主要公共運輸服務營辦商現時均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事故通報及訊息發布機制。運輸署的緊急事故交通協調中心(協調中心)亦會每日24小時運作,監察全港各區交通情況。如發生交通事故,協調中心會聯同相關營辦商及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密切監察交通及運輸情況,並適時透過傳媒、運輸署網頁及「香港出行易」流動應用程式向公眾發布最新的交通消息。一直以來,就臨時服務調整的安排,各主要公共運輸服務營辦商均會透過既有渠道適時通知公眾,如透過營辦商網頁及流動應用程式向公眾發布、在車内及車站張貼乘客通知等。另外,運輸署亦會透過例會及日常溝通提醒有關營辦商如服務需作臨時調整,應按現有事故通報及機制,適時向公眾發放資訊,使受影響乘客能及早規劃行程。經檢視有關安排後,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