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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90 不成立

– 沒有妥善跟進某公共屋邨違例泊車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25 · 第 43 頁

背景

136. 投訴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不滿房屋署對某公共屋邨某道路迴旋處(涉事地點)的違例泊車問題(違泊問題)執法不力,令租用露天停車場的車主長期受到違泊車輛阻礙。

137. 投訴人是某公共屋邨某道路露天車位的租戶。二零二四年四月,投訴人透過1823向房屋署投訴自同年三月起,涉事地點的違迫問題嚴重,不少車輛長期及通宵在涉事地點違泊,阻礙附近停車位租戶泊車。投訴人指房屋署跟進後情況並無改善,且問題涉及個別車輛重複違泊,所以認為房屋署沒有妥善管理邨內設施,有失職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138. 公署已審閱房屋署提供的資料,房屋署已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致力改善邨內違泊問題,並彈性調配有限的資源和人手,增加在非辦公時間的執法行動,以加重違泊車主的違法成本,從而打擊不當行為。基於資源和人手的限制,房屋署難以24小時在邨內不停巡邏和執法。根據房屋署的解釋,某公共屋邨(包括某道路)受地理和道路環境所限,不能安裝車閘以管制進出的車輛,無疑對前線人員的道路管理工作帶來挑戰。

139. 公署留意到,夜間違泊情況經房屋署加強執法後已有所收斂,但仍有個別車輛持續違泊。屋邨辦事處已加強道路管理和打擊違泊行為,公署認為房屋署的跟進適切,即使仍有違泊行為,亦不是房屋署行政失當所致。

140. 公署認為房屋署的執管行動實已回應投訴人的要求。要長遠改善違泊問題,除房屋署須繼續嚴厲執法,亦需駕駛人士自律守規,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141.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公署建議房屋署 —(a) 繼續緊密監察某公共屋邨的違泊情況; (b) 視乎需要加強執管行動,以減低違泊問題造成的公眾安全隱患; (c) 繼續不定時與警務處安排聯合行動,以加強阻嚇力及增加司機的違規成本; (d) 適時檢討閉路電視監察系統及物聯網感應器的效用及試行結果,以助前線人員有效偵查違泊行為; (e) 考慮就屋邨辦事處向違泊車輛發出的書面警告數字編制記錄,以協助屋邨辦事處監察其前線職員對違泊問題的跟進情況,並按需要作出督導和資源調配; (f) 應不時就打擊違泊工作安排與各屋邨辦事處及保安服務承辦商分享經驗和進行培訓; (g) 繼續與投訴人保持有效溝通,讓她知悉房屋署所採取的執法行動,以減低誤會;以及(h) 制定落實以上建議的時間表並進行定期檢討。

當局的回應

142.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及(b)

143. 屋邨辦事處一直積極執行屋邨道路管理工作,適時加強管制力度,並額外增調公職人員到邨內參與執管行動。在打擊夜間違泊普遍的情況,屋邨辦事處職員及總部轄下的特遣行動組人員不僅加密行動次數,亦加強於非辦公時間(例如深夜及凌晨時段)進行打擊違泊行動。有關措施在某道路及某公共屋邨的各段支路已見成效,違泊情況亦見明顯改善。 建議(c)

144. 屋邨辦事處會按違泊情況徵求警方協助以加強聯合管制行動的阻嚇力。在過去一年,屋邨辦事處與警方先後進行兩次聯合行動,此外,警方亦在某道路路段針對違泊行為加強執法,目前違泊情況已大大改善。 建議(d)

145. 屋邨辦事處現時已增設閉路電視系統,專用作監察和錄影道路情況,幫助辦事處職員遠端實時監控交通,個別路段更試行利用物聯網感應器實時將違泊訊息傳送至職員的手提電話,以便掌握最新情況及採取適當行動。有關裝置對打擊違例泊車起了正面作用。 建議(e)

146. 屋邨辦事處已就書面警告數字編制紀錄,辦事處職員會不時檢視有關紀錄,作出督導和人手調配,策略性打擊違泊以達至更好的效果。 建議(f)

147. 房屋署會定期舉辦培訓課程,邀請前線員工及外判承辦商參加,以加強他們對執管違泊行動的知識。同時,屋邨經理亦會不定時與保安服務承辦商舉行會議,講解最新修訂的法例及分享在執行管制違例泊車時的注意事項。此外,承辦商亦會為前線護衞員安排現場培訓,以提升執法效果。 建議(g)

148. 屋邨辦事處職員一直與投訴人積極溝通,並向投訴人說明房屋署所採取的措施及執法行動。 建議(h)

149. 上述各項建議均已經落實並在執行中。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