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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83 成立

– 沒有適時採取執法或補救行動,以處理樓宇的違例建築工程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25 · 第 17 頁

背景

39. 投訴人為某大廈(涉事大廈)地下(涉事處所)的業主。涉事大廈2樓有違例建築工程(涉事僭建物)(僭建物A及僭建物B),根據投訴人委聘的獨立測量師所進行的調查,涉事僭建物極有可能是涉事處所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左右開始滲水的源頭。儘管屋宇署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期間向有關業主發出多份建築命令及通知書,但涉事僭建物仍然維持原狀。投訴人認為涉事僭建物造成滋擾及損害,並影響涉事大廈的結構完整性及安全;投訴人的法律代表要求屋宇署跟進,但屋宇署只回覆指涉事僭建物並無構成迫切危險,並會在發出警告信後向有關業主採取檢控行動。基於上述背景,投訴人投訴屋宇署沒有適時採取執法行動及/或補救措施以解決問題。

40. 屋宇署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在大規模行動中,向涉事僭建物的有關業主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第24(1)條發出清拆令。在改建工程完成後,屋宇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撤銷該等命令。其後,屋宇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按當時的既定程序,就經改建的涉事僭建物根據《條例》第24C條發出警告通知。隨着經修訂的僭建物執法政策於二零一一年公布,涉事大廈於二零一二年再次納入大規模行動,而屋宇署亦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清拆涉事僭建物。

41. 為跟進二零一三年發出而未獲遵辦的清拆令,屋宇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對僭建物B的業主提出檢控。屋宇署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委派其駐署社工支援服務隊提供社工協助,並鼓勵業主遵辦清拆令。該業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被法庭定罪並判處罰款。由於業主持續不遵辦命令,屋宇署於二零二二年五月提出第二次檢控。儘管如此,該業主並沒有出席原定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及二零二四年七月召開的答辯聆訊。

42. 至於僭建物A,屋宇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獲悉有關業主已委任認可人士跟進二零一三年發出的清拆令。然而,涉事僭建物其後未有拆除。屋宇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發出警告信後,有關業主表示清拆工程受現場環境限制而受阻。業主代表、認可人士、業主的承建商及屋宇署人員於二零一九年七月進行聯合視察,商討遵辦清拆令所須進行的工程。屋宇署分別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及二零二四年一月進行進一步視察,以確定清拆工程的進度。由於在上述視察中沒有發現明顯妨礙清拆工程的情況,而有關業主未有遵辦命令,因此屋宇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至七月期間再向該業主發出警告信及提出檢控。

申訴專員的觀察

43. 就僭建物A而言,屋宇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接獲有關業主通知已委任認可人士,但在隨後三年多仍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直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才進行視察檢視遵辦情況。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前,屋宇署僅發出一封警告信,並容許有關清拆令不獲遵辦。此外,屋宇署自二零一九年七月與認可人士和業主的承建商進行聯合視察後,便一直未有再跟進,直至二零二二年十月才進行另一次視察。儘管屋宇署在二零二二年的視察中發現涉事僭建物在清拆令發出近九年後仍未清拆,但直至投訴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提出此事為止,署方也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直至調查期間,屋宇署才加強跟進行動,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並安排進行代辦工程。

44. 至於僭建物B,雖然屋宇署早於二零一五年已提出檢控,而有關業主因此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被判處罰款,惟涉事僭建物隨後仍然維持原狀。然而,屋宇署一直未有採取進一步行動,直至二零二二年五月才向有關業主提出第二次檢控。此外,儘管檢控行動成效不彰,未能促使有關業主清拆僭建物,但屋宇署直至調查期間才決定進行代辦工程。

45. 雖然屋宇署解釋二零一九年年底至二零二二年年初的新冠病毒病疫情影響其工作,但申訴專員公署仍認為屋宇署的延誤並不理想。事實上,根據現行執法政策,相關僭建物須予以取締及即時執法,因此屋宇署必須採取嚴厲及迅速的執法行動,以確保發出的清拆令獲遵辦。這對於加強阻嚇作用,以及維持公眾對屋宇署決心解決僭建物問題的信心,至為重要。

46.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建議屋宇署 —(a) 提醒員工密切監察清拆令的遵辦情況,並在適當時採取跟進行動; (b) 考慮對長期未獲遵辦的清拆令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 (c) 密切監察在涉事大廈進行的代辦工程,加快清拆涉事僭建物; (d) 將此個案作為屋宇署內部經驗分享或培訓的參考案例; (e) 如涉事樓宇有其他未獲遵辦的清拆令,應採取適當的跟進和執法行動;以及(f) 進行高層次的檢討並研究各項措施,以加強對不遵辦清拆令的阻嚇力度。

當局的回應

47.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及(d)

48. 屋宇署在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樓宇部及強制驗樓部所有總專業主任發出電郵,分享此案經驗,並提醒他們在進度監察委員會組別會議上密切監察長時間未獲遵辦的命令。此外,屋宇署亦要求各總專業主任提醒其組員密切監察清拆令的遵辦情況,如業主經檢控後仍持續未有遵辦清拆令,便應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例如進行代辦工程。屋宇署會繼續在由總專業主任主持的進度監察委員會定期組別會議、由助理署長主持的進度監察委員會分部會議,以及由屋宇署署長主持的進度監察委員會會議上,密切監察清拆令的遵辦情況。 建議(b)

49. 有見未獲遵辦的清拆令為數甚多,為處理有關命令,屋宇署已訂立以下措施 —(a) 屋宇署已就未獲遵辦的命令,在檢控、命令的遵辦及進行代辦工程方面訂立每年目標。屋宇署自二零二三年起就進行代辦工程落實新的績效指標,以加強對長時間未獲遵辦命令的執法行動; (b) 屋宇署已制訂計劃處理長時間未獲遵辦的命令,而進度監察委員會及首長級高層人員會定期監察其進度; (c) 屋宇署已成立專責事務小組及專責清理積壓個案隊伍,處理長時間未獲遵辦命令的積壓個案;以及(d) 另見對建議(f)的回應。 建議(c)

50. 有關業主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完成僭建物A及僭建物B的清拆工程。 建議(e)

51. 涉事大廈15樓有一張仍未獲遵辦的清拆令,涉及三項僭建物,其中兩項已由業主移除。由於該清拆令尚未完全遵辦,屋宇署已進行檢控行動,並於二零二五年五月發出傳票,有關答辯聆訊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進行。屋宇署將繼續密切監察該清拆令的遵辦情況。 建議(f)

52. 屋宇署已就《條例》進行檢討,相關法例修訂建議其中包括提高不遵辦清拆令的罰則。此外,為加強對不遵辦清拆令的阻嚇作用,屋宇署建議對小型僭建物引入定額罰款,並提高嚴重僭建物罰則。發展局及屋宇署已就修訂《條例》的建議完成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政府正制定立法建議,目標是在二零二六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