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理限制樂悠咭不能加載於智能電話或智能手錶
背景
276.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
277. 投訴人投訴運輸署無理限制樂悠咭不能加載於智能電話或智能手錶,不同於八達通用戶可將其八達通卡儲存於流動裝置內。因此,長者在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須攜帶及出示樂悠咭,對他們構成不便。此外,八達通公司容許八達通用戶在使用八達通應用程式時,可選取不同圖像顯示在智能電話或智能手錶上。投訴人亦認為,運輸署聲稱的執法問題,可用其他效果相同的方法處理,例如:在執法時要求用戶出示附有相片的樂悠咭。投訴人質疑,運輸署在實施這項限制前,有否就這項限制的影響充分通知或諮詢長者。
278. 公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就本個案向運輸署作出初步查訊。運輸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就個案回覆投訴人及公署。在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二日期間,投訴人及運輸署就個案進行了多次電郵往來。公署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決定就投訴展開全面調查。經審閱所有相關資料後,公署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完成調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279. 政府曾就政府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二元優惠計劃)進行全面檢討。在實施強制使用樂悠咭前,政府已徵詢各持份者(例如關注長者的團體)的意見。運輸署亦已解釋,現階段加載於流動或其他電子裝置的八達通卡並不適用於二元優惠計劃,並表達對執法安排的關注。從行政角度而言,公署認為運輸署在處理此投訴時並無行政失當,故本投訴並不成立。
280. 儘管如此,政府近年一直致力推動本港的數碼發展,包括成立數字政策辦公室,推行多項數碼共融措施,以協助有需要人士(尤其長者)認識及使用數碼科技產品和服務,令他們能有效及安全地使用科技,全面融入數碼社會。公署認為,運輸署在推動數碼發展方面,應與政府政策保持一致,積極克服上述技術及執法問題的挑戰,以進一步便利二元優惠計劃受惠人士(包括樂悠咭持有人)。
281. 申訴專員建議運輸署 —(a) 在不影響打擊違規使用二元優惠計劃的首要政策目標及確保妥善運用公帑的前提下,運輸署應定期跟進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八達通公司)研發具有可支援顯示用戶相片功能的手機版本樂悠咭及「殘疾人士身分」八達通卡的進展,以提升用戶的便利程度;以及(b) 為配合上文所述的首要政策目標,以及作為核實身分的臨時方法,運輸署可探討容許60歲或以上的二元優惠計劃受惠人士使用手機版本樂悠咭的可行性,以及探討在打擊違規使用的執法行動中,容許上述人士出示樂悠咭或其他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作核實身分之用的可行性。
當局的回應
282.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283. 運輸署承諾將密切留意八達通公司研發具有可支援顯示用戶身分(即照片及全名)功能的手機版本樂悠咭及「殘疾人士身分」八達通卡的進展;並會審慎考慮該公司提出的任何可提升用戶便利程度的建議,惟須確保不會影響打擊不合資格人士違規使用二元優惠計劃的首要政策目標,以確保妥善運用公帑。 建議(b)
284. 經重新考慮後,運輸署認為容許用二元優惠計劃受惠人士使用未能顯示身分的手機版本樂悠咭並不切實可行。署方指出,在查核身分時,如容許受惠人士出示樂悠咭以外的身分證明文件作為核實身分的臨時方法,將影響落實所有受惠人士必須在二零二四年八月起使用「樂悠咭」才可享用二元優惠計劃乘車優惠的規定。運輸署支持透過創新安排便利乘客,但同時亦須審慎評估有關臨時方法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例如:是否會增加公共交通營辦商(營辦商)的前線人員核實受惠人士身分的困難,或導致乘客與前線人員之間出現爭執;如是者,有關安排是否會減低整體交通運作效率,並削弱政府打擊違規使用二元優惠計劃的成效。
285. 運輸署一直與八達通公司跟進,探討開發可顯示持咭人相片、姓名及卡號的手機樂悠咭的可行性,並加入合適的防偽功能,以便利營辦商的前線員工能即時核實乘客身份,確保打擊不合資格人士違規使用二元優惠計劃的政策目標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