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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084 部分成立

– 沒有妥善跟進提供單車租借服務的營辦商長期放置大量單車在營辦範圍以外的問題,以致通道被阻塞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25 · 第 53 頁

背景

171.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沙田公園近城門河畔的單車亭提供單車租借服務的營辦商(涉事營辦商)長期放置大量單車在營辦範圍以外,阻塞通道。 投訴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開始多次向康文署投訴,但情況不斷惡化。 投訴人指康文署沒有妥善跟進問題,對涉事營辦商監管不力,令投訴人未能安全及無阻礙地使用該處的緩跑徑(涉事行人通道)及單車徑。

申訴專員的觀察

172. 公署理解,作為推廣單車運動及康樂活動的部門,康文署需顧及單車租賃服務的持續性及穩定性,以及涉事營辦商在經營上遇上的困難,包括許可範圍狹窄的限制,但這限制在涉事營辦商投標時已清楚知悉,合約條款上亦清楚列明不容許涉事營辦商佔用許可範圍以外的地方,營辦商有責任妥善擺放未能出租的單車。涉事營辦商的做法既佔用政府土地,亦違反合約條款,但似乎無須面對後果。

173. 公署審研相關的合約條款後認為,合約清晰列明不可將單車及與租賃單車業務相關的物品存放在許可範圍外,亦清晰列明違反相關條款的後果,而律政司亦早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將相關意見知會康文署。不過,康文署一直只向涉事營辦商發出口頭及書面勸諭而非警告通知,及至二零二四年二月,康文署才就執行合約條款的細節徵詢律政司進一步的意見,反映康文署於後期才意識到需循合約管理方面處理問題,表現有欠理想。期間,儘管康文署繼續向涉事營辦商發出多次勸諭,處理違例停泊單車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亦進行了兩次清理違泊單車的跨部門聯合行動,但阻塞涉事行人通道的情況未見顯著改善,難免令人對康文署產生疏於管理、推卸責任的觀感。

174. 公署理解,涉事單車亭許可範圍外並非康文署管轄的範圍,但單車阻塞的正是屬未批租土地的公眾行人通道,而康文署的囗頭或書面勸諭的成效有限,未能發揮持久作用,等同默許涉事營辦商在許可範圍外貯存單車。工作小組資源有限,其協調的聯合行動需處理整個沙田區的違泊單車問題,包括一般市民違泊及棄置的單車。涉事營辦商既然受許可證合約條款限制,而合約條款已經就存放單車設有清晰條文,康文署便應從合約管理方面處理問題,而非如一般市民般向工作小組舉報。

175. 整體而言,公署認為,康文署一直有跟進問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探討長遠解決問題的方法,包括重置單車亭,屬積極的回應。 康文署對涉事營辦商的監管責無旁貸,早前過分依賴工作小組的清理行動,未有及時根據合約條款採取行動,有欠果斷。公署認為,康文署實應及早嚴正根據合約條款,採取具阻嚇性的行動,以防止阻塞通道的問題不斷惡化。

176.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康文署應加緊依據合約管理,並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徹底解決涉事營辦商違反合約、佔用許可範圍以外未批租土地、阻塞行人通道等各種問題。

當局的回應

177.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178. 繼康文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涉事營辦商發出警告信,嚴正指出其違規行為或將導致嚴重後果(包括終止合約),署方同時亦積極尋求律政司的意見,以解決因涉事單車亭位處獨特地理位置引致的舉證困難,即涉事單車亭的位置並非康文署管轄的範圍而阻礙康文署履行相關合約條款。

179. 康文署積極與當區處理違例停泊單車跨部門工作小組保持緊密聯繫,並分別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及九月十二日參與跨部門聯合行動,取締違規情況。康文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開始,已按月審視有關許可證,並向營辦商嚴正重申,違規情況一旦再出現,康文署會即時終止許可證。直至相關合約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為止,營辦商未有再干犯明顯的違泊單車行為。

180. 康文署亦與工程部門一直緊密聯繫,以重置單車亭。現時有關工程已進入施工的階段。新的單車亭將會重置於康文署公園內,並已預留足夠空間納入單車亭許可證的營運範圍,供日後的營辦商作展示單車或供市民試騎單車之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