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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873 部分成立

– 拒絕提供有關違反交通規例或行為不當的駕駛教師的資料;以及 沒有及時更新駕駛教師名冊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 · 第 147 頁

背景

487.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及十五日,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收到投訴人對運輸署的投訴。二零二三年十月至二零二四年一月期間,投訴人數度就個案補充資料。

488.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投訴人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運輸署索取過去五年所有曾違反交通規例或被證實有行為不當情況的駕駛教師的資料。運輸署表示由於所索取的資料屬駕駛教師的個人資料,同時並未獲得資料當時人(即駕駛教師)的同意,故此援引《守則》第2.15段為由拒絕提供。

489. 另一方面,投訴人表示運輸署現時會撤銷因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的部分罪行而被定罪的駕駛教師的資格。然而,運輸署沒有及時更新網頁上的駕駛教師名冊資料,他認為由於巿民只能接受駕駛教師所提供的駕駛訓練,並主要依賴運輸署的駕駛教師名冊獲取駕駛教師的資訊,故事涉資料具有公眾利益。因此,投訴人投訴運輸署拒絕向他披露事涉資料並不合理。

490. 總括而言,投訴人提出下列兩項對運輸署的投訴點 —(a) 拒絕披露事涉資料的決定違反《守則》(投訴點(a));以及(b) 沒有及時更新部門網頁上的駕駛教師名冊資料(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491. 因應公署的調查,運輸署詳細解釋了該署記錄及跟進駕駛教師交通違例事項及不當行為投訴的背景、該署備存相關記錄之目的、披露事涉資料對資料當事人的影響和所涉及的公眾利益等。

492. 經審研運輸署提供的資料以及《守則》和「詮釋和應用指引」的相關條文後,公署認為,運輸署已提供具體並合理的解釋。經考慮現時運輸署有關駕駛教師名冊的安排,公署同意現時沒有資料顯示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而需披露事涉資料。公署接納運輸署有理由援引《守則》第2.15段拒絕提供。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493. 根據運輸署提供的資料,該署曾延誤接近四年才把已被取消駕駛教師執照的教師資料從名冊中移除。再者,運輸署是在公署開始調查此宗個案後,才制訂和落實有關更新名冊安排的改善措施。

494. 公署認為,儘管運輸署已制訂更新駕駛教師名冊的改善措施,亦已承認在更新駕駛教師名冊一事上的不足,及向投訴人致歉,但在投訴人作出投訴時,運輸署只會不定時更新駕駛教師名冊的做法絕不理想;故投訴點(b)成立。

495.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運輸署從這宗個案汲取經驗,確保職員日後依照新制訂的內部指引,適時檢視及更新駕駛教師名冊內容。

當局的回應

496.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按照新制訂的指引適時檢視及更新駕駛教師名冊,並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向公署提交進度報告並獲公署接納。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