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政府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沒有協調以妥善解決集水坑淤塞問題
背景
申訴人稱,他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向1823投訴一個位於某鄉村的集水坑(涉事集水坑)出現淤塞,導致渠水泛濫及雜物堆積,令環境變得惡劣。九月十一日,1823回覆他有關事宜已轉交渠務署的相關組別跟進。申訴人其後再數次透過1823投訴,然而涉事集水坑的淤塞問題一直未獲解決。渠務署向申訴人表示會轉交建築署及地政總署處理有關事宜,但其後渠務署卻指示他聯絡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的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及表示已轉交地政總署處理。民政處其後回覆申訴人指涉事鄉村的渠務事項並非該處的管轄範圍,並表示知悉相關渠務事項一直由渠務署提供協助及跟進。就上述情況,申訴人不滿渠務署沒有給予具體回覆,及政府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沒有協調以妥善解決涉事集水坑的淤塞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渠務署的投訴
2. 就申訴人不滿渠務署沒有就其投訴給予具體回覆,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從個案資料注意到該署於每次完成一次性渠道清理工作後均有透過1823告知申訴人,該署於進行實地視察後亦有透過1823通知申訴人有關視察結果及進一步跟進行動。就此,公署認為該署已適切跟進申訴人的個案及適時回覆申訴人。
3. 基於以上觀察,申訴專員認為,申訴人對渠務署的申訴不成立。 對建築署、民政總署及地政總署的投訴
4. 就申訴人指各有關政府部門互相推卸責任,沒有協調以妥善解決涉事集水坑的淤塞問題,公署審研調查所得的資料後認為,相關部門在收到投訴後均有跟進申訴人的個案,包括多次派員視察及進行清理工作、轉介個案至電訊公司及其他有關部門跟進,以及向申訴人交代個案進展。公署留意到,申訴人向1823投訴的渠道淤塞事宜,除涉事集水坑外亦涉及電訊公司的電纜管道坑及其他公共排水或污水系統,其中還牽涉環境衞生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等事宜。公署認為,各相關部門因應每次的投訴及各自的職能作出跟進,並就個案當中屬其他部門可以跟進的範疇作出轉介,以及按需要採取聯合行動,公署認為並無失當。
5. 基於以上觀察,申訴專員認為,申訴人對建築署、民政總署及地政總署的申訴不成立。 涉事鄉村的公共設施管理及維修責任
6. 二零二四年四月六日及七日,申訴人向公署提供補充資料,反映事涉集水坑於下雨後再次出現淤塞的情況。公署向渠務署及民政處作進一步了解後,得悉民政處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亦接獲事涉鄉村村代表反映有關渠道淤塞的情況。該處轉介個案至渠務署跟進後,渠務署已於三月二十六日進行一次性清理工作。就重複發生的淤塞問題,公署有以下的觀察。
7. 各相關部門確實已按其職能作出跟進,甚至基於實況和資源狀況作一次性的渠道清理。然而,申訴人提交的補充資料顯示涉事集水坑至今仍然出現淤塞情況,可見重複一次性的清理工作似乎治標不治本。如沒有特定部門負責定期管理及保養涉事集水坑,各部門只被動地於接獲有關投訴時重複作一次性清理、轉介及聯合行動,並非長久之法。
8. 公署於調查過程中留意到,就涉事鄉村的公共設施管理及維修責任誰屬,至今仍待確定。公署理解該村有關位置有較為複雜的發展背景。發展局為遷置鄉村及鄉村擴展區的維修責任編定技術通告並列明各部門的分工安排。從建築署的回應亦可見,該署於二零一八年以前一直有按發展局《技術通告》處理與該村公共設施相關的投訴。 然而,自政府決定不再推行有關鄉村擴展區項目,並「解凍」原鄉村擴展區內土地的發展權(即恢復按適用程序,接納並處理位原鄉村擴展區內私人土地及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以後,各相關部門就《技術通告》是否仍適用於涉事鄉村持不同意見。公署審視調查所得的資料後認為,各部門曾嘗試處理分歧,其中地政總署應要求向有關部門交代原鄉村擴展區項目的背景,而建築署則向各部門解釋不能為非鄉村擴展區的緊急車輛通道及其排水系統提供維修服務的立場,並請各相關部門盡快釐清該村公共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責任,但各相關部門一直未能就此達成共識。事後看來,各相關部門實應及早釐清涉事鄉村有關公共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責任。
9. 公署期望各相關部門能透過跨部門會議確切釐清分工,從根源處理好有關公共設施的管理、保養及維修問題,避免部門只被動地每次收到投訴後才作一次性清理。另外,雖然《技術通告》編定的分工或已不再適用,但若上述會議仍未能理順責任問題,公署認為《技術通告》內就處理各部門分工的分歧所訂明的機制,即由部門首長以至常任秘書長作最終決定,可能值得各相關部門認真考慮。
10. 此外,連同涉事鄉村在內,仍被凍結或被取消的鄉村擴展區計劃共有十個,因此其他鄉村擴展區亦有可能出現與本案類似的情況。公署藉有關報告促請各相關部門從此案汲取經驗及全面檢視該些鄉村擴展區計劃的相關公共設施(如有的話),釐清管理及維修問題,並按需要考慮制定處理機制。
11. 基於以上的調查結果,公署對建築署、渠務署、民政總署及地政總署有以下建議 —(a) 透過民政處協調的跨部門會議,盡快釐清涉事集水坑的管理及維修責任,並按需要考慮制定合適的處理機制; (b) 如跨部門會議未能解決問題,考慮參照《技術通告》的機制,按機制下的部門將問題上呈至其所屬部門首長以至常任秘書長作最終決定;以及(c) 以這宗個案為鑑,全面檢視其他被凍結或被取消的鄉村擴展區計劃中有否公共設施管理責任不清的情況,及早釐清部門的各自責任。
當局的回應
12. 建築署、渠務署、民政總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13. 民政總署轄下的當區民政處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二十四日召開了兩次跨部門會議,以協調有關部門釐清涉事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責任,但未能取得共識。 建議(b)
14. 由於相關部門就這宗個案未能取得共識,有關個案已上呈政務司副司長尋求指示。經考慮個案的背景及細節後,最終決定由民政處負責處理涉事集水坑的公眾投訴或意見,並統籌渠務署作為工程代理,進行所需的管理和維修工作。 建議(c)
15. 經檢視其他九個被凍結或被取消的相關鄉村擴展區計劃,未有發現到與涉事公共設施類似管理責任不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