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理拒絕披露「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下某項維修工程的實際津貼金額及計算方法;以及 就某項維修工程批出的津貼金額過低
背景
497.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收到投訴人對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的投訴。
498. 投訴人稱,他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協助其母親向市建局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津貼計劃),工程費用總額為82,100元,其中一項髹油及批灰工程(事涉工程)的報價為15,000元。同年五月,市建局發出「原則上批准通知書」(通知書),原則上同意批出津貼金額55,050元。投訴人數度致電該局查詢事涉工程獲批的津貼金額,獲一名職員告知約為報價的20%。投訴人認為事涉工程的津貼金額未達市場價格,要求提供該項津貼金額的計算準則。該局職員表示無需回答投訴人,而該局亦不會向申請人披露每項工程的實際津貼金額。
499. 投訴人投訴市建局 —(a) 無理拒絕披露事涉工程的實際津貼金額及計算方法(投訴點(a));以及(b) 就事涉工程批出的津貼金額過低(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500. 投訴人指市建局職員曾披露事涉工程津貼金額的大約百分比,但他未能提供職員姓名或對話日期等詳情。該局經調查後,表示沒有職員曾披露該項津貼金額,但已解釋事涉津貼計劃的批核準則。 由於缺乏獨立佐證,公署未能知悉當時職員與投訴人的對話內容,難以就相關事實判斷誰是誰非。然而,一般而言,公署認為即使該局職員向申請人披露獲批的津貼金額大幅低於報價的工程項目,既可協助資金不足的申請人篩選需要進行的維修工程項目及針對性地尋求重新報價,亦符合該局為免影響市場競爭而不披露實際津貼金額的原則,做法未嘗不可。
501. 經詳細考慮市建局的解釋及競爭事務委員會就披露資訊可能造成的後果的意見後,公署接納市建局不向申請人披露每項維修工程項目的津貼金額。因此,投訴點(a)不成立。
502. 雖然這項投訴不成立,但公署關注到,津貼計劃旨在為有需要人士提供財政支援為自住物業進行維修。需要資助的申請人,可能須因應津貼金額的多少而決定是否進行某項/些工程,特別是如津貼金額與報價差距較大的個案。公署明白市建局須考慮披露資訊對市場運作的影響以免出現反競爭行為,但根據該局的現行做法,申請人只可根據綜合津貼額作出考量,不會獲得額外的有用資訊,這或會影響其就篩選維修工程項目作出最佳的決定。 投訴點(b)
503. 物業業主有責任維修其物業,確保樓宇符合安全及衞生的基本要求。就投訴人認為事涉工程的津貼金額過低,津貼計劃的目的是津貼有需要人士進行所需維修,並非全額支付維修費用,因此,重點是市建局已按既定原則評估事涉工程可獲的津貼金額,並因投訴人不滿而重新評審津貼金額。該局並解釋在評估津貼金額時,工資只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該局亦會顧及工程規模,而有關原則適用於所有申請人。經詳細審研該局提供的資料及解釋,公署沒有發現證據顯示該局就事涉工程評估的津貼金額有違其既定原則。即使其估算不符合投訴人的期望,但那並非該局的估算有行政失當的證據。至於該局根據專業視察及評核評估維修項目是否符合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及釐定津貼金額,屬該局的專業判斷,並非公署可調查的行政事宜。
504. 最後,公署認為,市建局既已為事涉津貼計劃制定覆檢及上訴機制,便應向公眾發放有關資訊。但公署的調查顯示,該局在取消信表示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限期前提出,但沒有表明須以書面提出理據,或解釋上訴程序,亦沒有在津貼計劃的申請文件、通知書、其網頁或其他資訊發放有關該計劃的覆檢及上訴渠道的資料,實有欠妥善。
505. 基於上文分析,公署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但市建局另有缺失。
506. 總結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的投訴不成立,但市建局另有缺失。申訴專員建議市建局適當地發放有關事涉津貼計劃覆檢及上訴渠道的資訊。
當局的回應
507. 市建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適當地發放有關事涉津貼計劃覆檢渠道及上訴的資訊。
508. 市建局在接受申訴專員意見後,便著手草擬更新事涉津貼計劃的申請須知,新增有關個案覆檢渠道的資訊。申請須知的最新版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於事涉津貼計劃的網頁發佈。申請須知列明市建局根據其獨立專業顧問的估算釐定可獲批津貼款額,申請人如對獲批津貼款額有異議,可由市建局發出獲批津貼款額信件起計一個月內,向市建局就綜合評估獲批津貼金額以書面提出書面覆核,市建局會覆核個案,以檢視審批過程有否出現人為錯誤。
509. 更新的申請須知亦列明申請人如對市建局審批申請人資格有異議,申請人可向市建局以書面提出覆核,特殊情況將交由發展局、伙伴機構及屋宇署代表所組成的評審委員會進一步審視。